获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7-07
获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2025年4月25日获嘉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获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参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的对本县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
第四条 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把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作为改进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措施,切实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实效。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履行监督职责。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提供服务保障。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六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座谈走访、参加代表小组和代表联络站活动等方式,与原选区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了解社情民意及本县重要情况和问题,研究相关政策法规,有针对性的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一名代表或者数名代表联名提出。
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的代表介绍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签名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愿。
第八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内容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第九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大会有关要求处理。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书面提出,也可以通过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网上处理系统提出,不得直接向有关部门提出。通过网上处理系统提出的,同时将附有代表签名的纸质文档交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存档。
第十条 代表应当正确处理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的关系。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属于招投标等具体经济活动的;
(六)属于具体司法案件的;
(七)不属于本县有关机关、组织职责范围的;
(八)其他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一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研究后,按其内容,通过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网上处理系统分别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在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第十二条 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交办机关明确承办单位,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负责牵头办理。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认为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在交办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交办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各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交。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当年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中,研究确定10件重点督办建议,由承办单位重点研究办理。
第十五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单位确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告知代表,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十六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健全办理工作制度,实行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分级负责,严格办理程序,确保办理高质量。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重点督办建议,由分管的县级领导领办,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研究办理。
第十七条 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沟通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办理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并说明协办单位意见。
第十八条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代表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应当及时将解决情况答复代表;
(二)代表所提问题有条件解决的,应当及时解决并答复代表;
(三)受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当列入工作计划、规划,在计划、规划期限内解决,并向代表说明情况;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者受客观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
(五)属于上级有关机关或者组织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反映,并向代表说明情况。
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听取代表意见。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并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确实不能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的,应当向代表解释说明,并在六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要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前、办中、办后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听取代表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代表参加调研,增强办理效果。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后答复代表,同时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对口督办的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并将答复意见及时上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网上处理系统。
对于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一并办理,分别答复;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逐人答复。
第二十二条 代表收到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答复,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网上处理系统或者信函等方式向县人大对口督办的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和承办单位反馈“满意”“基本满意”或“不满意”意见。
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收到代表反馈“不满意”意见后,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评估,承办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意见研究办理。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经评估需重新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收集、汇总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结果和评价意见。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不断完善督办工作机制,丰富监督形式,确保办理高质量。
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和答复意见落实情况的统筹协调。
第二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应当对所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进行协调、督促和检查。
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进行对口督办,可以通过组织代表视察、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新闻媒体跟踪督办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牵头督办重点建议,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年底召开重点建议办理工作测评会议,测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重点建议办理情况测评满意率较低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并在两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应将本年度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综合办理情况,并向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书面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确定部分政府部门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本年度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开展县人大代表建议优秀案例和办理答复县人大代表建议优秀案例评选工作,供县人大代表和建议承办单位学习交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